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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市園林植物養(yǎng)護技術規(guī)程
[日期:2008-12-31]  來源:中華園林網(wǎng)  作者:佚名   發(fā)表評論(0)打印



  海市建設委員會

  滬建設(91)第363號

  關于批準《園林植物養(yǎng)護技術規(guī)程》為上海市標準的通知

  上海市工程建設標準化辦公室:

  為提高本市綠化栽植質量,加強養(yǎng)護技術管理,根據(jù)我委下達的任務,由市園林管理局主編的《園林植物養(yǎng)護技術規(guī)程》,經(jīng)有關專家會審,現(xiàn)批準為上海市標準,編號為DBJ08—19—9l,自1991年7月1日起實施。

  該(規(guī)程)由上海市園林管理局解釋,由你室負責出版發(fā)行。

  上海市建設委員會

  一九九一年五月廿一日

  第一章總則

  第1.0.1條為了加強本市園林植物養(yǎng)護技術管理,提高園林植物養(yǎng)護技術水平,確保植物生長繁茂,根據(jù)《上海市植樹造林綠化管理條例》、《上海市古樹名管理規(guī)定》參照一九八二年建設部頒發(fā)的《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暫行條例》、特制訂本規(guī)程。

  第1.0.2條本規(guī)程適用于本市的市區(qū)、縣公共綠地、專用綠地、防護綠地、風景名勝區(qū)綠地內(nèi)樹木、花卉、藤本和攀援、地被和草坪等植物的養(yǎng)護技術工作。

  第1.0.3條喬木、灌木、花卉、藤本和攀援、地被和坪等植物,凡經(jīng)栽植成活一年以上的其保存率均應達到98%。

  注:凡因受自然災害或環(huán)境污染以及非本職所能控制等原因而死亡的植株,在計算時,則應剔除。

  第1.0.4條樹木與架空線、地下管線、照明、交通及各種信號標志的關系與要求,應遵照《上海市植樹造林綠化管理條例》和《上海市園林植物栽植技術規(guī)程》有關條文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

  第1.0.5條園林植物養(yǎng)護技術要不斷總結經(jīng)驗,開展科學試驗,推廣新技術,逐步實現(xiàn)科學管理,以求充分發(fā)揮園林植物的功能。

  第1.0.6條各類綠地應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,制訂各種植物養(yǎng)護管理技術操作規(guī)程,加強技術培訓和技術考核,努力提高職工技術素質,按規(guī)程指導園林植物的養(yǎng)護技術管理。

  第1.0.7條各類綠地的專業(yè)隊伍和專職技術人員應按本規(guī)程進行養(yǎng)護管理。

  第1.0.8條各單位應根據(jù)分級養(yǎng)護要求,質量標準制訂全年養(yǎng)護計劃

  第二章樹木養(yǎng)護

  第一節(jié)灌溉與排水

  第2.1.1條各類綠地,應有各自完整的灌溉與排水系統(tǒng)。

  第2.1.2條對新栽植的樹木應根據(jù)不同樹種和不同立地條件進行適期、適量的灌溉,應保持土壤中有效水分。

  第2.1.3條已栽植成活的樹木,在久旱或立地條件較差,土壤干旱的環(huán)境中也應及時進行灌溉,對水分和空氣溫度要求較高的樹種,須在清晨或傍晚進行灌溉,有的還應適當?shù)剡M行面噴霧。

  第2.1.4條灌溉前應先土。夏季灌溉宜早、晚進行,冬季灌溉選在中午進行。灌溉要一次澆透,尤其是春、夏季節(jié)。

  第2.1.5條樹木周圍暴雨后積水應排除,新栽樹木周圍積水尤應盡速排除。

  第二節(jié)中耕除草

  第2.2.1條喬木、灌木下的大型野草必須鏟除,特別對樹木危害嚴重的各類藤蔓,例如免絲子等。

  第2.2.2條樹木根部附近的土壤要保持疏松,易板結的土壤,在蒸騰旺季須每月松土一次。

  第2.2.3條中耕除草應選在晴朗或初晴天氣,土壤不過分潮濕的時候進行。

  第2.2.4條中耕深度以不影響根系生長為限。

  第三節(jié)施肥

  第2.3.1條樹木休眠期和栽植前,需施基肥。樹木生長期施追肥,可以按照植株的生長勢進行。

  “注”:花灌木應在花前、花后進行。果木應按有關果木種類不同的養(yǎng)護技術要求進行。

  第2.3.2條施肥量應根據(jù)樹種、樹齡、生長期和肥源以及土壤理化性狀等條件而定。一般喬木胸徑在15cm以下的,每3cm徑應施堆肥1.Okg,胸徑在15cm以上的,每3cm胸徑施堆肥1.0~2.Okg。

  樹木青壯年期欲擴大樹冠及觀花,觀果植物,應適當增加施肥量。

  第2.3.3條喬木和灌木均應先挖好施肥環(huán)溝,其外徑應與樹木的冠幅相適應,深度和寬高均為25—30cm。

  第2.3.4條施用的肥料種類應視樹種、生長期及觀賞等不同要求而定。早期欲擴大冠幅,宜施氮肥,觀花觀果樹種應增施磷、鉀肥。注意應用微量元素和根外施肥的技術,并逐步推廣應用復合肥料。

  第2.3.5條各類綠地常年積肥應廣開肥源,以積有機肥為主。有機肥應腐熟后施用。施肥宜在晴天;除根外施肥,肥料不得觸及樹葉。

  第四節(jié)修剪、整形

  第2.4.1條樹木應通過修剪調(diào)整樹形,均衡樹勢,調(diào)節(jié)樹木通風透光和肥水分配,調(diào)整植物群落之間的關系,促使樹木生長茁壯。各類綠地中喬木和灌木的修剪以自然樹形為主。

  凡因觀賞要求可根據(jù)樹木生長發(fā)育的特性對樹木整形,將樹冠修成一定形狀。

  第2.4.2條喬木類:主要修除徒長枝、病蟲枝、交叉枝、并生枝、下垂枝、扭傷枝以及枯枝和爛頭。

  行道樹主桿要求3.2m高;遇有架空線者應按杯狀形修剪(懸鈴木按“三主六枝十二叉”杯狀形修剪);樹冠圓整,分枝均衡;樹冠幅度,不宜覆蓋全部路面,道路中間高空宜留有散放廢氣的空隙。

  第2.4.3條灌木類:灌木修剪應使枝葉茂繁,分布勻稱;花灌木修剪,要有利于促進短枝和花芽形成,修剪應遵循“先上后下,先內(nèi)后外,去弱留強,去老留新”的原則進行。

  第2.4.4條綠籬類:綠籬修剪,應促其分枝,保持全株枝葉豐滿;也可作整形修剪,特殊造型綠籬應逐步修剪成形。

  第2.4.5條地被、攀援類:地被、攀援植物修剪應促進枝分,加速覆蓋和攀纏的功能;對多年生的攀援植物要定期翻蔓,清除枯枝,疏刪老弱的藤蔓。

  第2.4.6條修剪時,切口都必須靠節(jié),剪口應在剪口芽的反側呈45度傾斜;剪口要平整,應涂抹園林用的防腐劑。對過于粗壯的大枝應采取分段截枝法,防扯裂,操作時必須保證安全。

  第2.4.7條休眠期修剪以整形為主,可稍重剪;生長期修剪以調(diào)整樹勢為主,宜輕剪。有傷流的樹種應在夏、秋兩季修剪。

  第2.4.8條果木的修剪應按各類不同果木的修剪技術要求進行。

  第五節(jié)防護設施

  第2.5.1條圍欄:為防止人畜或車輛碰撞樹木,可在不影響游覽、觀賞和景觀的條件下,在樹木周圍用各種欄柵、綠籬或其它措施圍欄,獸類籠舍內(nèi)的樹木,必須選用金屬材料制成防護罩。

  第2.5.2條高大喬木在風暴來臨前夕,應以“預防為主,綜合防治”的原則。對樹木存在根淺、迎風、樹冠龐大、枝葉過密以及立地條件差等實際情況分別采取立支柱、綁扎、加大、扶正、疏枝、打地樁等六項綜合措施。預防工作應在六月下旬以前做好。

  一、立支柱:在風暴來臨前夕,應逐株檢查,凡不符合要求的支柱及其扎縛情況應及時改正。

  二、綁扎是一項臨時措施,宜采用8號鉛絲或繩索綁扎樹枝,綁扎點應襯墊橡皮,不得損傷樹枝;另一端必須固定;也可多株樹串聯(lián)起來再行固定。

  三、加土:坑槽內(nèi)的土壤,出現(xiàn)低洼和積水現(xiàn)象時,必須在風暴來臨前加土,使根頸周圍的土保持饅頭狀。

  四、扶正:一般在樹木休眠期進行;但對樹身已嚴重傾斜的樹株,應在風暴侵襲前立支柱,綁扎鉛絲等工作,待風暴過后做好扶正工作。

  五、疏枝:根據(jù)樹木立地條件,生長情況,尤其是和架空線有碰撞可能的枝條以及過密的樹枝,應采用不同程度的疏枝或短截。

  六、打地樁:是一項應急措施。主要針對迎風里弄口等樹干基部橫置樹樁,利用人行道邊的側石,將樹樁截成樹干和側石等距離的長度,使樹樁一端頂住樹干基部,一頭頂在側石上。

  在整個風暴季節(jié),還應隨時做好檢查、補課工作。

  第2.5.3條搶救工作

  一、風暴來臨時,應將已倒伏而影響交通的樹木順勢拉到人行道上,并及時修剪樹冠部分枝條。

  二、風暴后,應分輕重緩急進行搶救,首先搶救對市區(qū)和郊區(qū)主干道上妨礙交通的和行將倒伏的植株;對于就地搶救難以成活的樹木,應將樹冠強截后移送苗圃栽種養(yǎng)護。

  三、風暴過后應及時拆除有礙交通、觀瞻的加固物。

  第2.5.4條凡易受凍害的樹木,冬季應采取根際培土,主干包扎等防寒措施。

  第2.5.5條枝葉積雪時應及時清除;有倒伏危險的樹木應樹立支柱支撐保護。

  第六節(jié)補植樹木

  第2.6.1條樹木缺株應盡早補植。

  第2.6.2條補植季節(jié)

  一、落葉樹:應在春季土壤解凍以后,發(fā)芽以前補植或在秋季落葉以后土壤冰凍以前補植。

  二、針葉樹、常綠闊葉樹:應在春季土壤解凍以后,發(fā)芽以前補植;或在秋季新梢停止生長后,降霜以前補植。

  第2.6.3條補植的樹木,應選用原來樹種,規(guī)格也應相近似;若改變樹種或規(guī)格則須與原來的景觀相協(xié)調(diào)。補植行道樹樹種必須與同路段樹種一致。

  第七節(jié)枯死樹木的挖除

  第2.7.1條市區(qū)、郊區(qū)主要干道和街道綠地以及公園、廣場主要景區(qū)的枯死樹木應連同根部及時挖除,并填平坑槽。非主要干道和街道綠地以及公園、廣場中其它景區(qū)的枯死樹木可結合補植工作進行。

  第2.7.2條枯死的大樹和古樹名木在挖除前,必須報經(jīng)市園林主管部門審批,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擅自挖除。

  第三章地被和草坪養(yǎng)護

  第一節(jié)地被

  第3.1.1條地被植物在未覆蓋前期,每年應及時除草、中耕若干次;除草、中耕時要防止損傷根系和地下莖。

  第3.1.2條天氣干旱,土壤干燥時要適時、適量進行澆水。早春發(fā)芽前期要普遍進行施肥,采取薄肥勤施的方法。

  第3.1.3條發(fā)現(xiàn)枯死植物應及時挖除和補植;枯葉殘花要隨時整理清除。

  第3.1.4條木本地被植物萌發(fā)能力強者,應在冬季休眠期進行修剪。應使植株在生長期間,始終保持在高度不超過60cm的低矮狀態(tài)。

  第3.1.5條球根、宿根類地被植物,經(jīng)3~4年生長后,根部擁擠以致影響其正常發(fā)育時,應按不同類群的生理習性進行分株,更新移植。

  第二節(jié)草坪

  第3.2.1條草坪中雜草應及時挑除,大型野草更應隨時挑除;雜草過多又無法凈化時,應淘汰重鋪。凡低洼常年積水處,要填土整平或淺溝排水?斩d地段應及時補植。

  第3.2.2條草坪在生長季節(jié),應適時進行中耕、加土、鎮(zhèn)壓,保持土壤整平和良好的透氣性。應適時進行軋草,草的高度控制在4~6cm。路邊和樹根邊的草要修剪整齊;軋草前必須清除草坪上的石子、瓦礫、樹枝等雜物。軋草要平整,邊角無遺漏;草屑應及時除凈。

  第3.2.3條草坪邊上的樹壇、花壇邊緣,應進行切草邊,保持線條清晰。

  第3.2.4條草坪發(fā)芽以前要進行一次施肥;生長季節(jié)可按具體情況追施化肥;土壤干燥時,應及時澆水。

  第3.2.5條草坪萌芽期,土壤過濕或板結澆水后應暫停開放。

  第四章花壇花卉的養(yǎng)護

  第一節(jié)花壇

  第4.1.1條應根據(jù)不同花卉品種和花壇的分級標準,制定花壇分級養(yǎng)護技術措施和管理質量標準。

  第4.1.2條花壇換花除了間種以外,栽移前必須要深耕細耙,除盡土中石塊、草屑、殘莖和落葉等雜物并施足基肥。

  第4.1.3條花壇的防護設施應經(jīng)常保持清潔完好。

  第二節(jié)花卉

  第4.2.1條夏季花苗的移栽應在早晨、傍晚或陰天進行。

  第4.2.2條移栽后,應隨即澆透水。移栽后的4—5天內(nèi)應再進行澆水。澆水時應防止土壤沖到莖、葉上。以后的澆水,應根據(jù)實際情況進行。

  第4.2.3條在花卉生長盛期,要及時中耕除草,追施肥料,施肥后應立即噴灑清水。

  第4.2.4條枯萎的花蒂和黃葉要及時剪除,以保持花壇清潔,缺株要及時補栽;凡須摘心的品種,應及時進行。

  第4.2.5條木本花卉要及時修枝、整形;宿根花卉要及時更新;易倒伏的花卉,要立支柱綁扎。

  第五章古樹名木養(yǎng)護

  第5.0.1條古樹名木要建立檔案和標志,進行重點保護。

  第5.0.2條對古樹名木生長不利的立地條件必須及時改進;對腐爛的部位應按外科方法進行治療,并保持其古老蒼勁的形態(tài)。

  第5.0.3條古樹名木易受蛀蝕性害蟲危害,應制訂切實可行的措施及時防治。

  第5.0.4條對生長日益衰弱的古樹名木,應組織有關科技人員,制定復壯措施,并指定專人負責養(yǎng)護。

  第5.0.5條已傾斜的古樹要予以支撐,防止倒伏,并應注意美觀。

  第5.0.6條對有歷史背景和具有紀念性意義的已枯死的古樹名木應立碑保留。

  第六章防止污染

  第6.0.1條廢氣、廢液、廢渣對園林植物的污染,應遵照中央和本市環(huán)境保護的有關法規(guī)和條例治理。

  第6.0.2條綠地內(nèi)的排污管網(wǎng)和排水管網(wǎng)應保證暢通、有效。

  第6.0.3條施用化肥、藥劑應合理,不得污染環(huán)境。

  第6.0.4條嚴禁在樹木根際附近堆放廢液、廢渣和傾倒污染物。

  第6.0.5條綠地周圍如發(fā)現(xiàn)有未經(jīng)估計的污染源時,應調(diào)整栽植具有抗有害性氣體的園林植物。

  第6.0.6條各類綠地,嚴禁施用人糞尿。

  第七章防止病蟲害和草害

  第一節(jié)防治病蟲害

  第7.1.1條維護生態(tài)平衡、貫徹“預防為主,綜合治理”的防治方針。充分利用園林間植被的多樣化來保護和增殖天敵,抑制病蟲為害。

  第7.1.2條引進和輸出種苗,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植物檢疫法規(guī)和有關規(guī)章制度。

  第7.1.3條應做好園林植物病蟲害的預測預報工作,制訂長期和短期的防治計劃。

  第7.1.4條加強本市行道樹、街道綠地、廣場以及水陸交通要道園林植物病蟲害的防治工作。局部發(fā)生嚴重病蟲害地區(qū)必須即時治理。

  第7.1.5條必須對本市園林植物為害既普遍又嚴重的“五小、二病”加強防治。五小指是:“蚧蟲、蚜蟲、粉虱、薊馬、葉螨”、二病指的是:“病毒病、線蟲病”還應對“天牛、木蠹蛾”以及“真菌病害”進行防治。

  第7.1.6條嚴禁使用劇毒化學藥劑和有機氯、有機汞化學農(nóng)藥;瘜W農(nóng)藥應按有關安全操作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

  第二節(jié)防莠劑的使用

  第7.2.1條使用防莠劑應了解藥劑性能,雜草種類和生態(tài)習性以及使用地區(qū)上的花木種類,對藥劑的敏感程度,經(jīng)過小面積的試驗,確定使用藥劑的品種、比例以及方法。切實做到安全、有效。嚴禁使用劇毒除莠劑。

  第7.2.2條調(diào)配藥劑應采用標準量具,按照經(jīng)過試驗而確定的比例和當天需要量進行配伍;已配伍的藥劑,應避免烈日曝曬。

  第7.2.3條噴藥要嚴格防止沾染到花木上,對敏感性強的花木,尤其是生產(chǎn)綠地,必須劃出保護行或設置保護物隔離。噴藥要均勻,有風時,應注意風向,風大時不宜噴藥。

  第7.2.4條在草坪上操作時,藥桶下要有保護物襯墊,藥液不得外溢。

  第7.2.5條藥劑用完后,工具要立即洗凈,洗下的水不得倒在植物根部附近和草坪上或水體中。施藥工作人員完工后應洗凈雙手和臉部。

  第7.2.6條嚴禁工作中吸煙;孕婦不應參加除莠劑的操作。

  第7.2.7條除莠劑使用后的地區(qū)在藥劑殘效期間應停止開放。

  第八章技術檔案

  第8.2.1條各綠化單位必須建立完整的植物養(yǎng)護技術檔案要及時收集、積累、整理與分析和總結經(jīng)驗。

  第8.2.2條檔案內(nèi)容

  一、綠地氣候、物侯、水文、土質、地形、地下構筑物等自然條件的變化資料及調(diào)查報告。

  二、綠地建設歷史及其發(fā)展狀況。

  三、植物種類:按植物分類記載,地區(qū)名稱、規(guī)格,來源、栽植年月、生長勢和日常養(yǎng)護措施及其成效等。(附錄一)

  四、應用新技術、新工藝和新成果的單項技術資料。

  五、各類統(tǒng)計報表和調(diào)查總結報告等。

  六、枯死樹木凡經(jīng)挖除后必須記錄歸檔。其內(nèi)容是:編號地區(qū)、樹種、規(guī)格、枯死原因、死亡日期、挖除日期、經(jīng)過何種措施搶救、挖除人、記錄入、主管人性名等。(附錄二)

  第8.2.3條技術檔案應每年分類整理,裝訂成冊,編好目錄,分類歸檔。

  本技術規(guī)程自頒發(fā)試行之日起;以往頒發(fā)的市園林綠化植物養(yǎng)護技術規(guī)定、辦法,如有與本技術規(guī)程相抵觸的,以本技術規(guī)程為準。

  本規(guī)程用詞說明:

  一、表示很嚴格,非這樣作不可的用詞:

  正面詞采用“必須”;

  反面詞采用“嚴禁”。

  二、表示嚴格,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用詞

  正面詞采用“應”

  反面詞采用“不應”或“不得”

  三、對表示允許稍有選擇,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作的用詞:

  正面詞采用“宜”或“可”

  反面詞采用“不宜”

  附加說明:

  主編單位:上海市園林管理局

  主要起草人:王瑞燦

編輯:知天行 | 閱讀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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